青岛市暖通空调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青岛市暖通空调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英文译名: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Qingdao
第二条 本商会为暖通空调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商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本商会企业的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商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商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联,登记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和活动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丰县路2号3号楼1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规定和法规。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院校专家及企业家为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与协作。
(三)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四)协调服务:了解各会员企业业务的开展和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处理难题困难。
(五)经验交流:组织企业间的交流机会,使企业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增进企业间的了解,增加凝聚力。促进企业间强强合作共同发展。
(六)宣传推广: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法规,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信息交流。
(七)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本商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拥护商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商会。
(五)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的代表因各种原因变更后,该单位应推荐代表接替成为单位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由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委托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工商联审查并经青岛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熟悉暖通空调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年龄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履行交接手续;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和履行交接手续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工商联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因完成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工商联、青岛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监督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 月 2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