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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 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来源:浏览量:577

保发〔20206号

关于阶段性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

缴费费率及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根据鲁政办发〔2020〕5号、鲁医保发〔2020〕9号、青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3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费率。

此项调整,适用于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实施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根据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二)申报方式及流程。缓缴医疗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企业通过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医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站通知企业。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5月31日。之后如无新的疫情变化,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相一致原则,根据原相关规定受理缓缴申请。

(三)缓缴期限及待遇。困难企业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首次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不再受理缓缴申请。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医疗和生育各项统筹待遇不受影响(不记个人账户)。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有关要求

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并对困难中小企业实施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是应对疫情带来的新困难,支持企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简化流程,精心组织,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政策落地实施。

各区市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反馈。


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