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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析:新版防火规范与旧规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05-18来源:浏览量:1618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设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更强调“自救” 

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2.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3.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0.5小时提高到1.5小时。